1、如果是自身原因的話,通常不能退。根據定金罰則,交付定金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這種情況下定金通常難以退還。例如購房者突然改變主意不想買房了,或者因為自身資金問題無法繼續履行購房合同等。
2、如果是開發商原因導致不想要了,通常可以退。比如開發商存在違約行為,此時購房者有權要求開發商雙倍返還定金;雙方對合同條款無法達成一致的情況下,不屬于購房者的單方違約,購房者有權要求退還定金。
3、如果因不可抗力等不可歸責于雙方的事由,導致購房合同無法訂立,比如政府出臺新政策限制購房資格、銀行突然收緊貸款政策使得購房者無法獲得貸款(在沒有約定這種風險由購房者承擔的情況下)、自然災害導致房屋受損嚴重無法交付等,此時定金應當返還給購房者。
買房交定金注意事項
1、確認房屋產權:核實房屋產權是否清晰,查看有無抵押、查封、共有人等限制交易的情形,避免后續出現產權糾紛,導致交易無法進行或定金損失。
2、審查售房主體資格:如果購買期房,要查看開發商是否具備“五證”,即《國有土地使用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和《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購買二手房則要確認賣方是否為房屋的合法產權人,可要求查看其身份證和房產證等相關證件。
3、明確定金條款:定金合同應采用書面形式,明確約定定金的數額、交付方式、退還條件等關鍵內容。同時,要注意定金數額一般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超出部分不產生定金效力。
4、區分定金和訂金等:“定金”是規范的法律用語,具有擔保性質,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而“訂金”“誠意金”“認購金”等并非法律術語,實為預付款,僅具有支付作用,不具有擔保性質,若收取方不能履行約定,交付方只能要求返還該款項,而不能要求雙倍返還。
5、保留相關憑證:交付定金時,務必要求售房方出具收款憑證,注明款項性質為“定金”,并妥善保存,以便日后發生糾紛時作為證據。
6、明確房屋基本信息:在定金合同或相關協議中,詳細寫明房屋的位置、面積、戶型、朝向、產權狀況等關鍵信息,確保與自己的預期相符,避免因信息不明產生糾紛。
7、約定付款及交房時間:明確購房款的支付方式、時間節點,以及賣方交房的具體時間,保障雙方權益,促使交易按計劃進行。同時,也要關注合同中關于逾期付款或交房的違約責任約定。
8、規定違約責任:對買賣雙方可能出現的違約情形及相應責任作出明確約定,除了常見的買方違約定金不予退還、賣方違約雙倍返還定金外,還應明確其他可能的違約情況,如房屋質量問題、規劃變更等情形下的責任承擔方式。
9、確認相關費用:了解除定金外,是否還有其他費用需要支付,如中介費、手續費等,并明確這些費用的承擔方。同時,也要關注房屋的物業費收取標準、水電燃氣等費用的交接情況。
10、注意合同解除條款:在協議中明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以及解除合同后定金的處理方式。例如,因不可歸責于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開發商應當將定金返還購房者;或者因買方無法辦理貸款等原因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時,定金應如何退還等。
鄭重聲明:本文版權歸原作者所有,轉載文章僅為傳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標記有誤,請第一時間聯系我們修改或刪除,多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