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生活中,由于法律知識欠缺或礙于情誼,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可能讓自己承擔風險。近日,重慶市巫溪縣人民法院對一名拒絕履行擔保義務且未履行法院判決的擔保人進行拘留。面對法律威懾,他通過家人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和解,履行完畢全部案款。
2015年7月,張某因做生意需要資金周轉,向吳某提出借錢意向。吳某對張某償還能力表示懷疑,張某遂找來吳某的朋友譚某作為擔保人,吳某遂同意借款。
隨后,張某向吳某出具了借條借款1.5萬元,約定月利息為2%;譚某在借條上作為擔保人簽字。吳某當日也將現金交給了張某。后來,張某始終未還本付息,譚某也未履行擔保責任。
吳某多次催收未果后,便向巫溪縣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經審理后判決,張某向吳某返還借款本金1.5萬元并支付相應利息;譚某對張某所負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判決作出后,張某、譚某均未主動履行,吳某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因張某長期在外地務工,具體下落不明,且名下沒有可供執行財產;譚某始終認為自己只是擔保人,未實際使用借款,不應當還款。
事情的轉機出現在今年3月7日,經吳某提供線索,巫溪縣人民法院執行局緊急出動,將譚某強制傳喚到法院。然而,到院后,譚某仍拒絕履行擔保義務,法院決定對其拘留15日。
期間,譚某認識到自己的錯誤,通過其家屬主動與吳某達成和解,履行完畢全部案款。
法院提醒,在為他人提供擔保之前,一定要先了解債務人的經濟和個人信用是否良好、是否具備還款能力等情況,切勿草率為他人提供擔保,盲目在擔保合同上簽字。
法律小知識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干規定第一條第二款:“民法典實施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案件,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此,本案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钡诙粭l規定:“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第二十六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钡谌粭l規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p>
上游新聞記者 徐勤 通訊員 劉林松
編輯:楊虹責編:石亨,張松濤 審核:阮鵬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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