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 方逸飛 鄧青 通訊員 李永鋒
杜江,男,漢族,1976年9月出生,2001年12月參加工作,2003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西藏自治區黨委組織部干部一處副調研員,自治區黨委組織部(組織編制委辦公室)黨群組織編制處(政法組織編制處)副處長,拉薩市堆龍德慶區委常務副書記(2015年10月撤銷縣,設立區),堆龍德慶區委副書記、區長。
2020年5月,西藏自治區紀委監察委員會對杜江涉嫌嚴重違紀違法行為予以立案調查,并對其采取拘留措施。2020年11月,經西藏自治區紀委常委會討論并報自治區黨委批準,對杜江給予開除黨籍、撤銷公職處分,其涉嫌犯罪問題依法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2021年1月7日,日喀則市人民檢察院經西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定,以杜江犯受賄罪向日喀則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他25歲參加工作,39歲就提拔為自治區首府正處級干部,卻最終成為西藏歷史上第一位被“落馬”的現任區長。“這是我一生中經歷最長、最艱難、最深刻、最徹底的反思與覺醒。最后悔的是,一路以來,我執著于貪婪和固執,害人害己。”杜江對此深感悔恨。
教訓不遠,反轉清晰如昨。杜江貪腐成風,在企業老板的熱情服務下,愈發囂張跋扈、得寸進尺。從收受小恩惠到索要大額賄賂,杜江都以為理所當然。最終,他的貪小便宜和企業老板“先予后取”的狩獵策略,讓他走上了一條不歸路,給領導干部留下了深刻的警示。
愛占小便宜,對老板的長期“投資”感到沾沾自喜
思想是根,行動是形,根正則形立。黨員干部如果不能端正為官、為政的價值觀,摒棄庸俗的義利觀、庸俗的金錢觀,就會在貪婪面前忘記初心,逾越規矩。杜江的落馬,就是因為價值觀的偏差。
杜江愛占小便宜。他在自白中這樣分析自己:“我就是那只不知死活的青蛙,小便宜是慢性毒藥,讓我在安逸中慢慢不知不覺地死去。”辦案人員對此也深有感觸,“杜江最大的特點就是愛占小便宜,他的違紀違法基本都是由此造成的。”
2011年,杜江認識了拉薩某廣告裝潢公司法人代表許某。杜江工資不高,花錢大手大腳。認識許某后,杜江被他體貼周到的外表所欺騙,覺得他值得親密交往。有了許某這個“錢袋子”,杜江覺得自己賺大了,視他為“左膀右臂”,有求必應。
不過,許志永之所以長期選擇“投資”杜江,是因為2005年杜江被調到自治區黨委組織部干部一處工作,當時他雖然級別不高,但職權范圍很大,大家都會給他點面子。2015年1月,杜江到堆龍德慶區工作后,許志永的公司業務也拓展到了當地。通過杜江的“牽線搭橋”,許志永成功承包了堆龍德慶區文化活動中心的運營。之后,他更進一步,成為杜江的“管家”,從安排出行、借車借錢、請客吃飯,到請保姆、送孩子上學、幫孩子輔導功課、送孩子參加冬令營,再到房屋裝修……全方位、全流程的便捷服務應有盡有。
“在家靠父母,出門靠徐某。”杜江總是這么說。2018年7月,上級驗收組到堆龍德慶區開展相關工作驗收,向區里匯報“酒店住宿費、加班餐費、打印耗材費超標,無法報銷”。杜江立刻想到了徐某,要求其拿出10萬元來彌補超標的費用。
“十多年的‘鐵桿’友誼,讓我在他面前毫無還手之力。”杜江出于對許志永的極大信任,以研究的名義將215份機密文件交給許志永保管,其中4份標注“絕密”,102份標注“機密”,109份標注“秘密”。“就是因為我的不道德行為,害了他,也害了自己。”杜江在被調查后,依然為許志永感到惋惜。
“千里之堤,螻蟻之穴,潰于蟻穴。”一個人的腐敗墮落,往往都是從貪圖“小利”開始的。杜江從官十九年,期間獲得了碩士、博士學位,雖然受過高等教育,但始終忽視了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的轉變。貪得無厭、得過且過的性格,讓他對許某某的貼心服務上心了,為了一點小恩惠而“溫水煮青蛙”,喪失了起碼的底線意識和防御心理,甚至違反保密紀律,私自將機密文件交給許某某保管。從量變到質變,從小事到大失誤,他一步步滑向違紀違法的深淵。
權力越大,人越自私,掌權之后,覺得別人奉承自己、給錢給禮物都是理所當然的事。
職位越高,權力越大,越要心存敬畏,保持“如履薄冰、臨危受命”的謹慎態度,如果把升遷等同于發財致富,妄自尊大、不擇手段,就會迷失方向,最終誤入歧途。
2015年,剛剛到堆龍德慶縣出任縣委常務副書記的杜江,膽大精干,在單位領導和同事中口碑很好。不到兩年,他就升任堆龍德慶區委副書記、區長。但在杜江的內心深處,始終存在著以公謀私的意識。隨著職務的升遷,杜江的私欲更加貪婪膨脹,絲毫不懼怕處罰。
杜江上任后,第一個想到的就是利用職權謀取私利。辦案人員介紹,杜江的辦公面積為77.86平方米,是國家對縣級領導干部辦公面積標準的兩倍多。他每到出差、休假,都會要求其管理的人為其提供相應的服務。為了償還個人循環貸款,他還向3個管理的人借了200萬元。
“隨著職位的提升,我的自負心也越來越強,特別是升任堆龍德慶區區長,分管區政工作后,周圍的領導越來越多,他們的阿諛奉承、金錢、禮物,讓我感覺很得意,我覺得他們這樣對待我是理所當然的。”杜江坦言。
據偵查人員查明,2011年至2019年,杜江通過各種方式收受許志永、姚文斌、劉文斌等人現金、房產、車輛、冬蟲夏草、高檔服裝等共計人民幣563.11萬元。
從給少數老板提供服務,到成為一個地區的領頭人,拉攏更多的老板,杜江的貪欲得到了極大的滿足,他的特權觀念不斷滋長,并把自己享受的特權延伸到自己的家人身上。
2016年12月至2019年5月期間,杜江要求西藏某租賃服務公司負責人魏某為其免費提供一輛越野車,并安排該公司司機倪某用該車每天接送其大女兒上下學。2017年2月,杜江攜家人接受魏某的邀請前往三亞旅游,并要求魏某承擔其家人在三亞期間的吃、住、票及返程機票費用。2018年4月至2019年7月期間,西藏某園林綠化公司法人杜某按照杜江的要求與杜江三姐杜某合作開展種苗生意,通過杜某購買了價值90萬元的種苗,杜江從中獲利頗豐。
“只顧小利,不能成大事;心懷私利,不能辦公事。”掌握公權的人,應該公私分明,公道自在,做公事。在職場上,權力越來越大的時候,要時刻反省自己,審視自己的過失,及時消除思想上的淺薄、自私、浮躁、自滿。杜江公私不分,濫用職權,貪圖利益,無視黨紀國法,最終都是自找的。
他傲慢無畏,經常舉辦聚餐活動以防止別人揭發他。
杜江這些年從官工作的特點是決策“一人秀”、聘用“一句話”、花錢“一支筆”、管理項目“一手抓”。據相關干部回憶,杜江對下屬要求十分嚴格,稍有差池就會挨罵、挨罵。同時,他做事作風簡單粗暴,從來不聽取別人意見,把簡單的事情復雜化,嚴重違反工作紀律。
2017年8月,堆龍德慶區環保局根據舉報對西藏某瀝青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違法安裝暗管將污水排入綠化帶,廠區內瀝青氣味濃重,被責令立即停產整改,罰款10萬元,公司電箱被封。幾天后,公司總經理魏某通過各種要求找到杜江。在公司不停產、不整改、不繳納罰款的情況下,杜江直接責令區環保局解封公司電箱,允許生產。相關人員不敢出聲。
在推進“車改”工作中,未經區委、區政府集體研究,擅自安排堆龍德慶區國資委對全區190輛公車進行評估,其中老舊車輛、專項作業車輛、辦案車輛等不應納入“車改”范圍的車輛116輛,多收評估費23.2萬元。2017年至2019年,堆龍德慶區政府為公車租賃支付費用,而維修、保險費用已包含在費用中,而杜江審批敷衍了事,導致區政府多次繳納維修、保險費用共計308.93萬元,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
“正是因為我一意孤行,自以為是,不聽別人意見,甚至把法律法規置之不理,才招致了今天的慘痛后果,辜負了黨和組織的信任,更沒有臉面對人民。”杜江十分后悔。
杜江紀律性、底線意識淡薄,為逃避組織調查,在填寫領導干部個人信息時,連續4年虛報房租收入,意圖掩蓋收受許志永賄賂的事實。
杜江違反政治紀律,阻止他人揭發舉報,偽造、轉移、隱匿證據,抵制組織審查。2019年1月,杜江得知自己被舉報,便找到區委援藏工作常務副書記張某,當面質問其是否是幕后黑手。張某否認后,杜江“脫身”,讓張某組織聚餐,協調阻止自己猜測的人舉報揭發。2019年5月至6月,杜江得知自己被組織調查后,先后簽訂虛假合同、開具虛假收據,掩蓋以借款為名收受他人賄賂、免費接受私營企業主安排的旅游活動等事實。
隨著調查的深入,杜江的違紀違法事實逐一浮出水面。直到被移送檢察院調查起訴前夕,杜江才終于從夢中醒來,向辦案人員坦白:“我前半生活不順,總認為都是別人的錯。經過這件事,我終于明白了‘蒼蠅不咬無縫雞蛋’的道理。”杜江對黨不忠誠不老實,盡管組織上屢次提醒、警告,他依然不悔改,固執己見,最終自食惡果。
天下沒有免費的午餐。杜江案也警示廣大黨員干部:知足常樂,不怕受辱。不要耍小聰明,不要貪得無厭,不要只看到魚餌,更要看到魚鉤。同時,企業主們有意結交朋友,也是看中了黨員干部手中的權力。面對超乎尋常的熱情和奉承,不妨多問問題,明辨是非,堅定抵制腐敗的決心。
定量分析
經調查,杜江存在以下違紀違法行為,并涉嫌犯罪。
違反黨的紀律方面:杜江違反政治紀律和規矩,對黨不忠誠不老,搞兩面派,阻止他人揭發檢舉,偽造、轉移、隱匿證據,抵制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違法收受禮物,接受可能影響端正履行公務的旅行安排,超標準配備和使用辦公場所;違反廉潔紀律,向管理服務對象借巨額資金用于營利活動,利用職權為經商親屬謀利,接受管理服務對象的免費交通服務;違反群眾紀律,違法攤派費用給群眾;違反工作紀律,在農牧民集中安置項目中濫用職權,造成惡劣影響,干擾環保執法;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在公車改革中玩忽職守,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私吞機密。杜江的上述行為也構成違反職責的行為。
涉嫌犯罪方面:杜江利用職務便利或者職務之便,在承包工程、安排就業等活動中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收受有關人員財物共計人民幣563.11萬元,涉嫌受賄罪。
2020年11月,經西藏自治區紀委常委會研究批準并報自治區黨委,決定給予杜江開除黨籍、撤銷公職處分;沒收其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相關財產隨案移送。
2021年1月7日,日喀則市人民檢察院根據西藏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指定管轄,以杜江犯受賄罪向日喀則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紀律與法律基礎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二十七條 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貪污賄賂、濫用職權、失職瀆職、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浪費國家資源等違法犯罪行為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的紀律處分。
第二十八條 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刑法》規定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但是應當給予黨紀處分,或者有其他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違法行為的,應當根據具體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四十五條 監察機關根據監察、調查結果,依法作出下列處理:
…
(二)依照法定程序對違法的公職人員作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等行政處分決定;
…
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
第二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未依法履行職責,導致發生本來可以避免的爆炸、火災、傳染病蔓延、嚴重環境污染、重大人員傷亡等重大事故、群體性事件的;
…
(三)對救災、搶險、防洪、防疫、優殘、扶貧、移民、救濟、社會保險、征地補償等專項款物疏于管理,導致款物被侵占、挪用或者毀損、丟失的;
(四)其他失職、怠工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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