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初審:
申請家庭原則上以戶主為申請人,由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居(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居(村)民委員會受理后對申請人(單位)資料進行初審,將符合申報條件的家庭資料報送區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
2、復審:
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對申請家庭資料進行登記、造冊、建檔,并復審公示。公示期滿后,將符合申報條件的家庭資料報送區住房保障部門。
3、審批:
住房保障部門審核后,對申請人家庭收入和財產情況進行審查。將符合申報條件的申請人進行公示,公示期滿后,將符合申報條件的申請人名單報送市住房城鄉建設委。
經審查不符合條件的,住房保障部門應說明理由,并書面通知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由街道辦事處、鄉(鎮)政府及時告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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