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鄭州一互聯網公司直播員工上班沖上熱搜。直播員工的一舉一動,讓職場變為了全天候被凝視的“楚門世界”。有網友表示,雖然“透明化”了,卻沒有尊重到員工的基本權益。
近年來,直播技術的高速發展催生了大量侵犯隱私權和肖像權的案件,技術的普及催生了“全民記錄”時代,但鏡頭自由的背后,是法律邊界與公民個體權益的碰撞。
》回顧:互聯網公司直播員工上班引爭議
公司:讓工作狀態和業務流程更透明
近日,河南鄭州一互聯網公司直播員工上班引發廣泛關注和熱議。據悉,該公司直播場景為一間辦公室,有十五位員工在工位上工作。不少網友看后表示,直播是否會侵犯員工的隱私權和肖像權?
據媒體此前報道,該互聯網公司負責人回復稱,直播員工上班是為了展現一個互聯網公司的業務流程,不只周末,工作日也偶爾會直播,比如一個小程序是怎么開發的,直播也能讓大家看到公司真實透明的工作狀態,增進客戶信任,能夠起到正向傳播的作用。
該負責人表示,直播也是為了告訴大家,他們是一個正規公司,有正規的團隊在工作。公司目前約有50名員工,直播中拍攝到的場所是公司的一間辦公室,直播的手機就架在一旁的過道上,員工對此都知情,目前還沒有任何員工向公司反映,說攝像頭立著讓他不舒服了。對于加班問題,該負責人也解釋,稱公司有正常的雙休日,但一些項目工期快到了,員工加班會給予一定的補助。
對此,有網友表示:“周末”“直播上班”兩個詞語很容易挑起大家敏感的神經,加班本來就讓普通打工人煩躁了,還要面對攝像頭,也會對工作造成干擾,如果只是讓客戶直到辦公流程的話還有很多其他方式,何必非要直播上班?也有網友質疑,作為員工來說,“同意”是真同意還是不得不同意值得商榷,而就算員工都已同意,公司是否有權通過直播員工辦公的方式“推廣”業務?
》熱議:職場直播讓員工無所適從
在直播間里,辦公室內的十多名員工正對著電腦敲擊鍵盤,鏡頭掃過他們的工位、水杯,甚至偶爾捕捉到有人伸懶腰或低聲交談的片段……這場“透明化”的職場直播,掀起了一場關于隱私權、勞動尊嚴與技術倫理的激烈爭論。
多位法律專家指出,職場中“同意”的真實性值得深究。員工可能在隱性壓力下“被同意”直播,以避免被視為“不配合團隊”。也有律師直言:“知情同意需以明示而非默示形式體現,企業應簽訂書面協議,明確員工拒絕權”。然而,現實中鮮有企業主動提供此類選項,員工往往陷入“沉默即默許”的困境。
上班時被鏡頭全天拍攝甚至公開發布視頻或直播,你能接受嗎?你會拒絕嗎?對于這一問題,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近期采訪了多位職場人士。
從事軟件開發工作的90后小張表示,他本身就對鏡頭具有恐懼感,面對鏡頭,日常拍照時都會出現表情僵硬、動作不自然的反映,更別提被長時間拍攝了,“我會崩潰的,覺得有一雙眼睛始終在盯著我,肯定會對我的辦公效率產生很大影響。”小張說,就算是公司領導安排甚至補貼一定的費用,他也不會同意自己出現在鏡頭中,會主動選擇拒絕,“我是技術崗,不是直播崗”。
一位直播帶貨主播李樂樂(化名)告訴記者,以她的工作經驗上來說,長時間面對鏡頭后的疲憊感是非常強烈的,不僅要操心自己的工作是否完成妥當,還要隨時注意自己在鏡頭前的“形象管理”問題,“打哈欠要捂嘴、坐姿必須端正、衣著是否美觀時尚、頭發是不是有些油了……”李樂樂坦言,如果公司要求直播工作日常,她也會先進行考量,到底會對自己日常工作、生活帶來多大影響,如果實在無法接受,也許會向公司提出建議。
》并非所有人都適應“鏡頭”
心理專家:易出現緊張、焦慮、恐懼等情緒
國家二級心理咨詢師楊逍表示,每個人都有自己的個性特征,喜好也就不同,如有人喜歡在鏡頭下展現自己,有的人會回避鏡頭。對于前者能夠增強自信,增強個體的社會認同感。后者會進入一種高度自我意識的狀態,出現緊張、焦慮、恐懼等情緒。
“當人們知道自己的行為被凝視時,一部分人會擔心自己的言行是否得體,是否符合他人期望,別人會怎么評價自己。就會過于關注自我表現,緊張焦慮、心跳加速,臉紅出汗,無所適從等表現,長期會導致倦怠感。”楊逍說,若是員工長期在鏡頭下工作,情感不能及時表達,負面情緒不能得到疏解,壓抑了自身真實的需求。長期以往,自我的察覺能力減弱,感受性降低,自己也不知道內心是什么狀態,離真實自我會越來越遠。
當人們意識到自己被持續觀察時,威脅反應系統會激活自主神經系統,引發“戰斗-逃跑”的應激反應,導致身體過度警覺,引起失眠、食欲降低等癥狀。極端情況下,可能誘發社交恐懼癥、強迫癥或創傷后應激反應。
》“全民記錄”時代
“鏡頭自由”卻屢屢觸碰法律邊界
在信息化時代,每個人都是記錄者,打開手機拍下照片、錄下視頻,或開啟一場直播,與網友們分享眼前的美景、有趣的事物,也有不少商家將“直播”視為了流量密碼……然而,隨著直播技術的高速發展,也催生了大量侵犯隱私權和肖像權的案件。
自己開的餐飲店,能否“任性”直播?蘇州市吳江區人民法院微信公眾號此前曾發布了一起直播侵犯他人肖像權的案件,某火鍋店老板為招攬生意,在店里進行網絡直播,某顧客入店消費經過店內通道時,發現自己入鏡至直播間,認為侵犯到了自己的肖像權和隱私,該顧客找老板進行理論并發生爭執,顧客一怒之下把老板起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認為,在未獲得顧客同意的情況下,將顧客的肖像暴露在直播中,構成了對他人肖像權的侵犯。最終,法院判決火鍋店老板對顧客賠禮道歉并向該顧客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500元。
“同意”拍攝,是否就是默認能夠發布?據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公布的相關案例,葉某到某造型工作室理發,理發過程中造型師孫某拍攝了二人溝通發型和理發過程的視頻。服務結束后,孫某將該視頻上傳至其個人社交賬號進行宣傳,葉某發現后與孫某溝通,孫某先是刪除視頻,但之后又將葉某臉部打碼并配文“北上廣客人得罪不起”,再次上傳視頻。葉某認為孫某的行為侵犯其肖像權、隱私權、名譽權,訴至法院,要求孫某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損失。孫某認為葉某同意拍攝視頻,故應當默認可以發布。法院認為,葉某雖然不反對拍攝視頻,但并未明確同意孫某將視頻上傳至社交平臺公開發布,孫某的行為構成對葉某肖像權的侵害,遂判決孫某在社交平臺上致歉10日,并賠償葉某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元等損失。
》律師說法
直播技術的普及催生了“全民記錄”時代,但鏡頭自由的背后,是法律邊界與個體權益的持續碰撞。從餐飲店到理發店,再到職場空間的爭議,鄭州互聯網公司爭議則進一步擴大侵權場域:當直播鏡頭從消費場景延伸至勞動場景,員工在雇傭關系中的弱勢地位放大了“同意”的效力瑕疵。
公眾場合下我們還有隱私權嗎?
解讀隱私權、肖像權的法律邊界
陜西豐瑞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朱長江表示,根據《民法典》第1032條,隱私權包括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活動及信息。“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在公共場所(如辦公室、餐廳),若個人行為具有私密性(如更衣、私人通話等),仍受保護。若直播、拍攝的內容涉及特定個體的可識別形象或私密行為仍可能構成侵權。”朱長江說,職場中,員工對非工作相關的行為(如休息、私人交流)享有合理隱私期待,直播若長期聚焦個體或捕捉私密片段,可能突破法律邊界。即使員工同意直播,若直播內容超出工作場景的合理范圍(如拍攝休息、私人談話、個人物品等),可能侵犯其隱私權。例如,員工在工位上喝水、伸懶腰等看似日常的行為,若被直播放大解讀,可能暴露其不愿公開的生活細節。
朱長江認為,依據《民法典》第1019條,無論是否以營利為目的,未經肖像權人明確同意即構成侵權,即使僅使用聲音或側臉,若足以識別特定自然人,仍可能侵權。其次,同意使用肖像權需明確范圍(如使用場景、期限、方式),泛泛的“知情”不足以構成有效授權。員工可能因雇傭關系中的弱勢地位被迫接受直播,此類“同意”可能因違背真實意思表示而無效。即使公司享有視頻著作權,肖像權的保護優先于財產權。”朱長江說,若公司長期使用員工肖像,應簽訂補充協議或支付額外報酬,否則可能構成不當得利。
當直播場景與隱私權碰撞 將帶來哪些法律風險
“傳統觀念認為‘公共場所行為可被自由記錄’,但《民法典》第1033條明確:任何場所中,未經明確同意拍攝、公開他人私密活動或身體局部,均可能侵犯隱私權。”朱長江認為,直播可能暴露人們面部特征、行蹤等敏感信息,被不法分子利用(如人臉識別技術濫用)。即使直播宣稱“透明化工作流程”,也可能異化為對員工的全天候監控,侵犯其私人生活安寧。
朱長江建議:在同意被拍攝或直播時,要求書面協議明確使用目的、范圍及期限。在遭遇侵權時,可通過公證、錄屏等方式保存侵權內容,可向平臺投訴(如下架視頻)、向監管部門舉報,或直接起訴要求停止侵害、賠償損失。對于企業和商家來說,應當明確肖像與隱私的使用范圍,賦予員工拒絕權。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 于震
來源:華商網-華商報
編輯: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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