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保潔員在清掃樓道時,兩次將自己暫時放在門口的物品擅自拿走,引起居民張女士不滿。經屬地天朗美域社區網格員協調,保潔員認識到了自己行為不當,對拿走物品進行賠償,并承諾下不為例。
4月18日上午,天朗美域小區一期17號樓居民張女士向網格員石俊蘭反映,她家剛換下來的舊油煙機放在家門口,物業保潔人員問都沒問一聲,就悄悄拿走了,這讓自己很惱火。之前還有一次,她收拾家臨時擺放在門口的舊鞋也被對方悄悄拿走,還是自己去調取監控才知道的。張女士認為,雖然東西不值錢,自己也懶得追責,但是保潔員這種行為是錯誤的,希望社區關注并提示物業。
針對此事,石俊蘭找到該樓保潔員進行了詢問,對方承認確系自己所為,但以為是居民丟棄不要的。網格員耐心給保潔員做思想工作,尤其表示根據民法典規定,此種行為侵犯了居民對財產的占有權和處分權,理應擔責。保潔員表示立即改正,因舊油煙機已經被自己賣掉,愿意將換來的20元轉給張女士。對此,張女士回應無需賠償,但希望對方下不為例。保潔員通過網格員表達了對居民的歉意。針對此事,物業負責人也對保潔員進行了批評教育。
律師說法
山西瀛遠律師事務所律師曹志東表示,保潔員的行為違反了民法典235條、240條等規定: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居民對放置在樓道的合法物品依然享有所有權,保潔員未經允許擅自拿走,侵犯了居民對財產的占有權和處分權。若物品仍存在,居民有權要求保潔員返還原物,若物品滅失或損壞,可主張賠償。
一般在處理此類糾紛時,居民可留存物品價值證明、監控錄像、證人證言等證據,與物業或保潔公司溝通,要求返還物品或賠償損失。若協商無果,可向物業監管部門投訴,或依據民法典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主張返還原物、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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